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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更新时间: 17-01-17 15:42:00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依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设置AB岗,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服务事项。

  1.编制行政审批服务目录,并注明即办件和承诺件,承诺件要注明承诺时限,并向社会公示。

  2.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到相互补位,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3.要将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和事项办理的时限。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咨询件:对于申请人的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次性解释清楚,并当场填写咨询件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直至达到申请人满意为止。

  2.补充件: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资料或手续不全的项目属于补充件,应当场向申请人填发补充件通知书,作好解释工作,一次性详细填清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及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退回件:对于申请人申请项目不合法或申报资料缺少主件的,属于退回件,应当在受理时填发退回件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退回的原因。

  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法律文书,书面告知不能办理的依据或理由,出具的文书应标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告实施部门和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4.受理件: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属即办件的,应当场予以办结;属承诺件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办结时间。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视实际情况而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同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七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工作事项,应按要求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业务科室要利用内网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督查,凡是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经查实后,在当月的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行政服务中心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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