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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更新时间: 17-01-17 15:44:00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咨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准备的材料、手续或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具体包括:

  1.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所应准备的资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内容;

  2.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资料、材料的内容清单;

  3.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理由说明;

  4.不能办理,予以否定的理由说明等。

  第三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业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告知清晰、完备的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办理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免费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解答申请人的疑问。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加盖窗口专用公章并注明日期,告知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和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一份当场交给服务对象,一份留存备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明确答复的,均属疑难事项范畴,应按照“一审一核”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由进驻中心的各部门窗口负责落实,纳入办事窗口和个人考核管理,作为评先评优和月度、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评。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行政服务中心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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