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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出租汽车改革新闻通气会
更新时间: 17-08-29 字体:【  

  8月29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网信办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联合召开宜春市出租汽车改革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市出租汽车改革背景和主要内容。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虹做发布,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刘毅明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凌有生回答记者提问,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通气会。


  陈虹: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交通运输工作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
  近年来,在宜春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交通运输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宜春交通运输事业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下面我就宜春市出租汽车改革背景及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1、 出租汽车改革背景
  作为赣西地区的唯一旅游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一直是宜春市重要的服务行业,更是城市的名片和窗口。由于历史原因,出租车行业发展模式相对封闭保守,经营模式简单粗放,服务质量欠佳、高峰期打车难等现象依然存在,已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下的市场需求,社会大众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多有不满,亟需改进。同时,行业内部各类矛盾多发,也需要通过改革加以逐步解决。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宜春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市交通运输局在深入调研、多次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宜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宜春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及《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三个文件。2017年8月1日,三个文件经宜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将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三个文件主要内容
  (一)《宜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改革内容、保障措施共4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服务业态,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2、实行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根据我市特点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以及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3、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文件明确,坚持“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经营”原则。对我市现有祥发出租车公司、君达出租车公司、赣西出租车公司共计404辆巡游出租车,采用过渡期经营权期限统一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市公交出租车公司100辆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期限至2020年12月19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变更,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要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变更,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中心城区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采取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4、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
  5、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文件明确,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6、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文件明确,科学制定、动态调整运价水平、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
  7、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
  (二)《宜春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网约车实施细则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下面就我市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一个梳理:
  1、明确网约车发展原则和价格管理。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政府可以对运价实行管控。
  2、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6)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明确车辆许可条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宜春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1)取得本地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4)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5)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车体外无网约车标志标识;(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7)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8)车辆属个人所有,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其他网约车或巡游车,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4、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为此,《宜春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相应条件:(1)袁州区户籍或取得市中心城区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3)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5)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6)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7)无网约车平台封号记录;(8)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协议;(9)经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5、明确网约车运营范围。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6、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基于实际情况考虑,对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清理。
  (三)《宜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仅分摊合乘出行能源消耗费用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各城市的合乘车出行规定的重点均是要将合乘与非法营运进行区分,我市对合乘行为按以下内容进行规制:(1)网上预约。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以实名形式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合乘信息,其内容包括起讫站点、出行时间、行进路线、车型号牌等,与合乘者达成约定;(2)合乘顺路。合乘者与合乘出行提供者行进方向和线路基本一致;(3)趟次受限。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4)费用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记者提问:《网约车暂行实施细则》对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谢谢。
  刘毅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地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五)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车体外无网约车标志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其他网约车或巡游车,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记者提问:巡游车和网约车两者业务边界如何划分?谢谢。
  刘毅明: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流动”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两个文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有区别的监管制度。
  记者提问:宜春市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乘坐网约车会不会越来越贵?谢谢。
  刘毅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运价实行管控。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实现了乘客与司机之间价格信息对称,乘客可以作出自主选择是否乘坐。除网约车外,市民出行还可以选择巡游出租车、公交车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最终网约车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     
  记者提问: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谢谢。

                    
  刘毅明: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建设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权及选择权,利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记者提问:我们看到网约车《暂行实施细则》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我们想问问,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公安部门在保障这次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有哪些举措?谢谢。
  凌有生:网约车《暂行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二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这是三个基本的条件。
  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服务的新业态,满足了当前群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约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实施细则》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网约车出现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实施细则》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条红线。
  第三,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
  因此,对于有这些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实施细则》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审验及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条件核查,指导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建设,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行业主管理部门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趁机策划串联、煽动闹事、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谢谢。

 

 

 
信息来源: 市委宣传部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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