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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 08-06-20 11:10:00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宜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宜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江西省防汛抗旱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水源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地面塌陷、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应急委员会设立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本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宜春市江河管理局、潦河管理局、锦惠渠管理局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救灾组织;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组建防汛应急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灾害和可能影响区域、范围、路径、速度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风暴灾害和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主要水文(水位)站点洪峰水位、洪峰流量及其传播时间,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市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报到市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市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尽早给各县(市、区)气象台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学校、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国家、省防总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长或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宜春市防洪预案》,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长或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指挥部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宜春市防洪预案》,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长或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指挥部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宜春市防洪预案》,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省防总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总和市应急委员会。
3)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如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气象部门对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作出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作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发出警报或上报。
2)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顾,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应按要求上报省指挥部,以便省指挥部及时向其他市通告。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  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  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抗旱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市经贸委和各供电企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和疾病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巡回医疗,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b、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关资金,财政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在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基础上,建立全市防汛抗旱系统和通信预警系统。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体制、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7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8  五河: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条河流的统称。
7.1.9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指挥部上报省指挥部,通过有关部门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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